当奶粉里出现了虫子
□ 于旭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期,食品安全更应予以特殊保障,尤其是婴幼儿每天都要食用的奶粉更是需要得到重中之重的保障。
小张夫妇一直给1岁的儿子喝某品牌奶粉。一天,他们打开奶粉包装后发现里面有两只虫子尸体。小张夫妇非常气愤,觉得这是用肉眼可以发现的虫子,如果里面有用肉眼发现不了的东西,那么儿子的健康岂不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儿子出生后一直在食用这个品牌的奶粉,之前的奶粉是不是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他们非常后怕。
在小张夫妇找到超市后,超市经理王某的态度一开始还很友好,但是在得知小张夫妇已把小票扔掉以后,干脆拒绝承认此桶奶粉是在本超市销售。小张夫妇多次找超市协商,超市方非但没有给予赔偿与道歉,反而以他们影响超市的正常经营并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准备起诉他们。后来,小张夫妇向律师求助。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考虑到直接证据不足、起诉时间长、双方都想尽快解决等情况,建议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与现场走访,双方终于不再针锋相对。最终,超市同意向小张夫妇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5000元,同时保证以后一定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小张夫妇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但表示以后再也不会购买那个品牌的奶粉了。
关于儿童食品或者产品责任侵权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法律规定呢?结合本案,为大家作出说明。
第一,婴幼儿奶粉属于特殊食品种类,需要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范围,要求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该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必须对婴幼儿奶粉进行严加管控,不能出现质量问题,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哪怕是一般的商品,经营都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更不用说婴幼儿奶粉这种特殊食品了。
第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专章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结合本案来看,某品牌的奶粉由某生产企业生产,然后由超市进行销售。小张夫妇作为消费者发现奶粉桶里有小虫子后,他们既可以向生产企业提出赔偿,也可以向超市提出赔偿。
小张夫妇离超市比较近,认为找他们主张权利更为方便,所以,他们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的,超市在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在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小张夫妇比较幸运,他们的儿子没有因为食用奶粉而受伤,否则小张夫妇可以代理儿子依法提出赔偿。当然,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减轻了小张夫妇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