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养猪贴息政策,甘肃详细申请流程!看看都要哪些条件?

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缓解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生猪养殖成本,有效提升生猪稳产保供能力。 《方案》指出贴息对象包括全省

近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缓解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生猪养殖成本,有效提升生猪稳产保供能力。

 《方案》指出贴息对象包括全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含)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贴息范围重点包括相关企业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和用于新(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此次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对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为2%。鼓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于在贷款贴息期间,已经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累计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据悉,本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对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第二期对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大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支持力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

 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缓解规模生猪养殖企业(场、户)(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生猪养殖成本,调动生猪养殖积极性,提高生猪养殖水平,加快恢复生猪产能,有效提升生猪稳产保供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贴息对象、范围和时间

 1.贴息对象

 全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含)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

 2.贴息范围

 重点包括相关企业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和用于新(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资金规模。

 3.贴息时间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贴息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出栏500头(含)以上不足5000头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资金来源与补贴标准

 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对符合要求的生猪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为2%。鼓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于在贷款贴息期间,已经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累计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三)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间

 本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对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第二期对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若本期符合生猪贷款贴息要求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未享受第一期贴息政策,则对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

 1.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按照不同贴息时间分期进行申报,规模生猪养殖企业根据贷款用途和贴息时间测算贴息金额,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2.申报条件

 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猪场(包括地方猪保种场)需具有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育肥猪场生猪出栏规模需达到500头(含)以上,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经营记录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申报时间

 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8月21日前和2021年1月15日前,分别完成两期贷款贴息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

 (四)申报材料

 申请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规模生猪养殖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2);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贷款期间生产记录;育肥猪场提供贷款期间出栏生猪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辖区内县级检疫监督部门通过查验检疫证出具的出栏数量证明);

 4.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受托支付凭证、加盖银行公章的还本付息凭证。

 5.县级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五)审核和拨付程序

 1.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企业是否已享受过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经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育肥猪场以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和年出栏500头(含)以上不足5000头两类分别组织材料)。

 2.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汇总表(附表4)(育肥猪场按上文要求分类汇总)和县(市、区)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分两期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3.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复核。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资格,贷款金额、时间、用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4.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复核意见,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和有关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5.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市州财政,由市州财政兑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帐务处理。

 (二)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贴息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备案申请、严格审核程序、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加强公开公示、兑现贴息、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三)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20年11月15日前和2021年4月15日前,分别将两期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成效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省财政厅农业处。

 联系人:

 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李康伟

 联系电话:0931—8179153      0931—8179220(传真)

 电子邮箱:gsxmc317@163.com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王晓玲

 联系电话:0931—8891321   

 电子邮箱:scztnyyc@163.com

 附表:1.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种猪养殖)

 2.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5000头及以上育肥猪养殖)

 3.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5000头以下育肥猪养殖)

 4. 市(州)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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