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太)市监食罚〔2019〕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太湖县江氏调味品商行(江家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太)市监食罚〔2019〕103号 太湖县江氏调味品商行(江家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太湖县江氏调味品商行(江家华) 92340825MA2PX0XA5F 江家华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涉案物品;2、罚款50000元整。
按期履行 太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稽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