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碰到不少问题,是因为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食品分类规范,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标准又对应不同的分类系统,如再加之SC分类系统、抽检监测分类等,可能在原料筛选、生产使用、合格判定等方面产生或多或少的困惑。为更好地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建立了一套涵盖16个食品类别的食品分类系统。它是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的定位工具。本文旨在指导使用者科学合理应用该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
01 食品分类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同时以食品行业分类标准或食品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参考。
本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物类别,包括那些不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物品种。考虑到今后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管理,某些目前我国尚不普遍食用的食物品种,参照GSFA《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也被列入本系统。
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大类时,则允许其可应用于该大类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样,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个亚类时,也就意味其次亚类食品亦可使用。
本食品分类系统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的定位方法,仅适用于本标准。
02 食品分类易混淆问题举例
1. 与其他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混淆
例如稀奶油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属于乳及乳制品,但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属于动物油脂。
2. 与SC分类系统的混淆
食品生产许可将食品分为31大类,两个分类系统只有部分类别相同。现举例说明: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肉松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1)、肉干类(食品分类号为 08.03.07.02)、肉脯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3)这3类归属于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与酱卤肉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1)是并列的关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将肉制品分为5个申证单元,其中酱卤肉制品的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这3类食品和酱卤肉制品是从属关系。在GB2760-2014标准中,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可以使用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1)中,不可以使用在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中。因此,在判定这3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时应考虑周全。
在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食品分类号为12.0)中的料酒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是料酒的SC申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可能企业会按照GB2760-2014中液态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来使用添加剂,或者机构在判定时也可能考虑不周。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焙烤食品中的面包类(食品分类号为07.01),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面包与糕点虽同属焙烤食品,两者为并列关系;而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但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按照GB2760-2014糕点允许限量使用甜味剂如甜蜜素、安赛蜜等,而发酵面制品不允许使用。
03使用注意事项
1. 充分结合产品原料、工艺以及执行标准等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