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酒类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相关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修订、备案情况,国家认监委对《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CNCA-N-003:2005)的附件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旧版《认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认证目录》实施认证。
二、已按旧版《认证目录》获得认证的酒类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获证后监督进行转换。三、旧版《认证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