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提高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