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请各级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对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以及监督抽样检验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链接: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981号)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