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抗(抑)菌制剂毒理学指标检测方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57号)2014-06-27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经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经我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中“附件1表3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中“注4”修改为:“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于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可只进行暴露时间为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眼刺激性试验,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还应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链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4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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