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9号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指导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及其配套规章,我部制定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第61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4年6月5日 附件: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doc 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doc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9号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指导行政许可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批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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