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17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17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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