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推荐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8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γ-辛内酯等8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26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