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见质技监局量发[1999]176号),制定了《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现印发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 前言 为加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计量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保证,改善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为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所应具备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1.2 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选择相应的途径和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计量器具制造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等对计量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除满足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计量要求。 2 引用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19022. 1《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第一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 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注:引用文献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3 术语定义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 的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定义。 3.1 计量 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 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规范、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 3.3 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3.4 〔计量〕基准、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3.5 计量器具(测量仪器)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6 测量设备 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 3.7 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3.8 溯源等级图 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用以表明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基准之间的关系。 注:溯源等级图是对给定量或给定型号计量器具所用的比较链的一种说明,以此为其溯源性的证据。 3.9 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10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11 检测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3.12 审核 确定计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3.13 评审 由企业最高领导就计量方针和目标,对计量工作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的正式评价。 4 要求 4.1 计量管理 4.1.1 领导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学习、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4.1.2 管理机构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 4.1.3 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执行结果应有记录。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计量培训教育制度; 2) 计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 计量器具采购、入库和流转制度; 4)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5) 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6)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7) 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8) 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核与评审制度。 4.1.4 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和计量管理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计量人员。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计量单位 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3 计量器具配备 4.3.1 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文件的要求,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 4.3.2 企业根据原材料检测、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计量产品检测等方面的需要,确定计量检测点,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设备。 4.4 计量检测 4.4.1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检测规范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条件及检测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4.4.2 检测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4.5 量值溯源 4.5.1 企业应编制完整的量值溯源图(或表),保证全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5.2 企业自主开展的检定项目,要有量值溯源等级图,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6 计量检定(校准) 4.6.1 器具管理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帐册,并制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方法和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方法,凡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企业制定管理办法,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4.6.2 强制检定 企业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6.3 非强制检定 企业可自行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自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合理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周期的确定应有文件作出规定,文件应经企业领导批准。对不能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将其送有资格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应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 4.6.4 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校准)人员)。 4.7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控制 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计量器具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检定(校准)周期、封缄的完整性已被损坏等情况。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器具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4.8 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企业应保存足够的计量记录和档案,用以证明计量管理的有效运行。计量记录和档案一般应包括:计量器具说明书及使用、维修记录;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校准)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计量检测记录、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证件、人员培训记录、计量管理审核、评审记录等。 4.9 环境条件 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必要时,企业应制定有关环境条件要求和管理的制度,并对关键检测点的环境条件实施控制和记录。 4.10 审核与评审 4.10.1 企业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4.10.2 企业领导人应根据审核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改进。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