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1995年5月29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