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应急 通报办法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编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时综合采用。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部领导。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报告”、“部值班信息”、“备查”、“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5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部按年度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年×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地 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动态报告
部值班信息
备查
环境应急
督查通知书
落实情况
数量
按时报告
数量
反馈
数量
反馈
数量
数 量
数 量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辽 宁
吉 林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说明: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修改稿)》核定。
2.“按时报告”表示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情况。
3.“动态报告”表示部应急办根据信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4.“部值班信息”表示部总值班室根据动态报告上报中办、国办的信息。
5.“反馈”表示中办、国办领导和环境保护部领导在动态报告和部值班信息上作出重要批示。
6.“备查”表示此信息属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7.“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表示部应急办下达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