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序号
污染物
1
二氯甲烷
2
甲醛
3
三氯甲烷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乙醛
7
镉及其化合物
8
铬及其化合物
9
汞及其化合物
10
铅及其化合物
11
砷及其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