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序号

污染物

1

二氯甲烷

2

甲醛

3

三氯甲烷

4

三氯乙烯

5

四氯乙烯

6

乙醛

7

镉及其化合物

8

铬及其化合物

9

汞及其化合物

10

铅及其化合物

11

砷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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