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公告〔2015〕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