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并启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

11月20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林草、海警等相关部门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在上海组织召开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暨联合执法誓师大

 11月20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林草、海警等相关部门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在上海组织召开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暨联合执法誓师大会,同步启动联合执法行动。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上海市副市长彭沉雷出席会议并讲话。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11月19日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将长江口禁捕范围由东经122°向东海域扩延至东经122°15′。扩延后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域,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管理区同步实行与长江流域相同的禁捕管理制度。     会议指出,长江口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将长江口禁捕范围向东海域扩延,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确保长江禁捕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长江口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会议强调,要切实发挥部省际协调机制作用,坚持江海统筹、水陆共治、标本兼治,打造覆盖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实现长江口禁捕执法监管常态化、长效化,确保长江禁渔令落实落地。     会议要求,部省际协调机制将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各类船舶和港口码头管理,扎实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落实沿江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常态化水上巡航执法和暗访检查。统筹加强江海捕捞管理,积极引导原在长江口扩延禁捕区内作业的海洋渔船实施减船转产或调整作业海域,合理压减禁捕边界线以外海域渔船作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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