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1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保健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糕点、罐头等21大类食品1710批次样品的抽检结果,有28批次食品上了不合格名单。不合格食品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等问题。
1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其中,8批次果蔬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淄博市周村区管庄蔬菜批发市场高路销售的辣妹子(辣椒)检出联苯菊酯和噻虫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许二孩蔬菜经销部销售的生姜检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清市开发区桑树园蔬菜市场书强蔬菜店销售的丝瓜检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众鑫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椒检出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滨州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美景百合苑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检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槐荫英宝蔬菜店销售的豇豆检出灭蝇胺和氧乐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销售的桔子检出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胖子水果行销售的芒果检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噻虫嗪在丝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氧乐果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2mg/kg;吡虫啉在甜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联苯菊酯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5mg/kg,在柑和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5mg/kg;吡唑醚菌酯在杧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还有,2批次鱼检出不合格,分别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桥头店销售的冰鲜中黄花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华淡水鱼店销售的鲤鱼检出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
地西泮为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临床上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抗癫痫及中枢性肌肉松弛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另外,2批次畜肉检出不合格,分别为:乳山金谷园农产品批发市场李娜销售的生牛肉检出林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银田农贸城F5-3曹修贺销售的猪肉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可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即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林可霉素为链霉菌产生的一种林可胺类抗生素,可抑制细菌的蛋白质合成,对大多数革兰阳性菌和某些厌氧的革兰阴性菌有抗菌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林可霉素在牛的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
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4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分别为:泰安市泰山区老卢快餐店加工的炸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泗水县华村镇守林超市销售的熟猪头肉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胭脂红和氯霉素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州市强盛干货调味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内黄县华豫豆制品厂生产的黄豆豆油皮(非即食)(生产日期/批号:2022/5/15,规格型号:150克/袋)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章丘区明水顺花豆腐店销售的鲜粉皮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中规定,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粉丝、粉条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终产品中铝的残留量≤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亚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美好的颜色,同时还具有防腐作用,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在酱卤肉制品类中最大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
4批次水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4批次水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崂山区小陈178水产商行销售的海水蟹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南京云露调味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乳山市虹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味海带丝(生产日期/批号:2022/1/1,规格型号:108克(海带丝100克+调料包8克)/袋),铅(以Pb计,干重计)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山亭区高家干货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福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4/26,规格型号:100克(40人份)/包)检出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芝罘区老田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梭子蟹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干重计)。《即食海藻》(Q/RHS 0002S—2019)中规定,即食海藻中铅(以Pb计,干重计)的最大限量值应小于1.0mg/kg。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限量值为0.5mg/kg。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临朐县通圣食品厂生产的宫廷桃酥、禹城市鲜牧汀洲自助餐厅销售的自制鲷鱼切片(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均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食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4CFU/g。
1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问题,为:平邑县庆信超市销售的花生(五香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5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银佳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许昌天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腐竹(生产日期/批号:2021/11/8,规格型号:计量称重)检出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临沂市兰山区王罗调料店销售的标称为台儿庄区泥沟镇天龙醋业调味厂生产的老陈醋(生产日期/批号:2021/3/16,规格型号:800ml/瓶)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单县宇萌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为德州合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卷(生产日期/批号:2022/5/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泰市平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东莞锦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思朗食品(淮北)有限公司生产的思朗牌麻仁厚朴饼干(生产日期:2021/5/21;批号:20210521,规格型号:15g/包),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李沧区青农佳生活超市销售的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2/1/2,规格型号:260g/瓶)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总第387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复检结果:噻虫胺||0.15||mg/kg||≤0.04
复检结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232||g/kg||不得使用
复检结果:地西泮||2.61||μg/kg||不得检出
复检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50||g/100g||≤0.25
复检结果:恩诺沙星||178||μg/kg||≤100
复检结果:铅(以Pb计)||1.28||mg/kg||≤1.0
复检结果:镉(以Cd计)||2.0||mg/kg|≤|0.5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南京云露调味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东莞锦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粤晖大道旁(道滘镇食品工业园)
复检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9||g/100g||≤0.2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42.xlsx
相关报道: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总第3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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