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全面实施检验监管,总局下发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为了具体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全面实施检验监管,总局下发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为了具体实施该管理规定,检验司草拟下发了《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各直属局都在积极行动,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作好内部协调准备工作,并向辖区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大力宣传,为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始和平稳过渡积极创造条件。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实施全面检验监管,是项全新的工作,各局在准备中已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为此补充通知如下:

  一、 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使用的证单

本着证单精简实用的原则,不再启用《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国质检检[2006]135号文附件1)及《出入境食品包装及包装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质检检函[2006]107号文附件4),食品包装检验适用单证将另行通知。

  二、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收费

质检检函[2006]107号文的正文“三、检验项目及收费”停止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收费,应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4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实验室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6]79号)的规定执行。没有收费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重点内容及具体项目

(一)进口的食品包装应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方法实施检验;出口的应依据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检测项目以安全卫生项目为主,首次检测可对全项目进行检测,日常检测可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测,对有特殊要求的应该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测。

(二)由于进出口食品包装种类繁多,涉及检验项目较多,应加强风险分析,根据食品包装自身安全卫生特性,以及国内外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监管。随文附上有关专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包装材料安全卫生检测项目表(见附件)供检测时选用参考。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程序说明。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备案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包装一般实施周期检验检测;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对已经获得了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其备案手续可以简化。

(二)、备案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一致、有效;二是出口包装生产企业的设备、车间、仓库、运输工具等应符合食品包装生产要求;三是出口食品包装的原材辅料及成品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并登记。

  (三)、申请备案的进口商如果没有国外机构检验证书,则可将拟进口的食品包装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可等同国外检验证书。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其生产厂家、生产工艺、产品品种未变的,其备案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直属局可根据总局135号文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工作程序。

五、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的过渡期

  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的过渡期,请按照质检检函[200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的检验;

(二)已盛装食品进口的食品包装检验;

  (三)拟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检验。

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过渡期主要是对拟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而言,考虑其检验监管现实问题,因此设立了5个月的过渡期。但从明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全面实施检验。

各局在过渡期内,应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并适时对食品包装取样留样,作好企业所使用原材辅料的检测登记;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开展食品包装检测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库存包装的查库、核销工作。

  六、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标注生产企业代码

从技术手段分析,出口食品包装一般可印刷印制生产企业代码,对运输包装容器应按要求标注生产企业代码。现实中,由于个别包装的特殊性,视情况可不标注生产企业代码,但必须加强对其批次管理。

  七、食品包装检验监管适用范围

本文件所述检验要求仅适用于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且进出口商申报用于食品包装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已盛装食品的进出口食品包装。

对本条前款所述以外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规定实施监督抽查。

  八、同一种食品包装向多国出口的检验管理

  同一种包装出口多个国家,根据不同国家要求分别出证,但对相同检测项目可不进行重复检测。

  九、进口食品包装盛装食品出口的出证

进口食品包装按商品属性管理,并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包装检验结果单。当盛装食品出口时应核查食品输入国对食品包装要求是否与我国一致,对与我国要求不一致的项目,应按食品输入国的要求进行检测。具体可按检验司107号文第5 .5条要求执行。但如果进口环节未实施检验,或进口环节检验项目与出口要求不符时,应对相关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十、同一包装既盛装危险品又盛装食品的检验监管

  出口危险品包装与出口食品包装检验项目、监管要求各有侧重点,例如:出口危险品包装以跌落、堆码的安全强度检测为主,出口食品包装以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为主,因此在检验监管中,应针对不同要求分别实施检验。

十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各直属局应建立食品包装、危险品包装、危险品的风险情况、事故情况上报反馈机制,确定包装主管处室及责任人,并将责任人通信联系方式结合食品包装开验上报汇总材料一并报检验司。总局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出警示通报,有效规避进出口风险。

  请各直属局对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检验司报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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