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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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3.3.5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脉搏增速、脱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发病,乳房发红、肿胀、变硬、疼痛,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有轻微发热、肿胀和疼痛;乳腺组织纤维化,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乳房炎。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3.4.2.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3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

  3.4.2.4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3.4.2.6 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检疫结果处理

  4.1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 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附件: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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