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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