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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