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物质“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条款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41号公告)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基于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决定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物质“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条款进行调整并对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基于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决定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物质“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条款进行调整并对相关物质使用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禁用组分(表2(1)序号351)“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例如氯化胆碱”(Choline salts and their esters, e.g. Choline((2-hydroxyethyl) -trimethylammonium chloride))调整为“基于安全风险评估原则,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需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可以使用”。

二、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中,胆碱盐酸盐(Choline Chloride CAS 67-48-1 )、菲诺贝特胆碱(Choline fenofibrate CAS 856676-23-8)、胆碱水杨酸盐(Choline salicylate CAS 2016-36-6)、胆碱葡萄糖酸盐(Choline gluconate  CAS507-30-2)、胆茶碱(Choline theophylline  CAS  4499-40-5)、硬脂酸和其他长链烷烃羧酸胆碱酯(Choline esters of stearic acid and other long alkyl chain carboxylic acids)

  等为禁止使用的物质。

三、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中,卵磷脂(Lecithin)、甘油磷酸胆碱(Glycerophosphocholine CAS 28319-77-9 )、氢化溶血卵磷脂酰胆碱(Hydrogenated Lysophosphatidylcholine CAS 9008-30-4)、氢化磷脂酰胆碱(Hydrogenated Phosphatidylcholine CAS 97281-48-6)、磷脂酰胆碱(Phosphatidylcholine CAS 8002-43-5 )为非禁止使用的物质。

四、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中的其他物质需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经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可以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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