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1.对进场交易主体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对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经营者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经营者须持卡交易。 [pagebreak] 2.肉类蔬菜入场登记。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由批发商入场后向批发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市场管理员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通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尚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确定批次。以动物产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批发商的同一张动物产品检疫证、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的肉类或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肉类蔬菜来源信息,分别建立以动物产品检疫证号或产地证明号(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其中,肉类包括批发商、品种、数量(重量)、动物产品检疫证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车辆消毒证号、屠宰企业、生猪产地等信息,蔬菜包括批发商、品种、数量(重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 写入服务卡。将电子台帐的肉类蔬菜信息写入批发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批发市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向下游各环节发送中止交易的指令。 4.肉类蔬菜交易登记。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肉类蔬菜交易。 导入电子台账。买卖双方交易时,将品种、价格、数量、买主、流向等交易信息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批发信息写入买卖双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信息写入卖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持卡结算。批发交易买方持卡到电子结算中心结算。 获取交易或零售凭证。批发交易买方在结算完成后,获取带有追溯码的交易凭证;零售交易卖方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消费者打印带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并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传送下游环节。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三)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以入场(市)确认、摊位间调拨和零售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内容,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1.对入场(市)摊户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备案。零售市场对入场(市)零售商(含种植户,下同)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零售商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商须持卡交易。 2.肉类蔬菜入场(市)确认。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肉类蔬菜入场(市)时,零售商向零售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进行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蔬菜。 确定批次。对未经批发市场而直接进入零售市场的蔬菜,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批次管理依据,零售商当次所进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品种、数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建立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由市场管理员将电子台账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试点城市对零售市场有检测要求的,零售市场按要求对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中止交易。 4.肉类蔬菜交易打单。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零售交易。 生成零售凭证。零售商销售肉类蔬菜时,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在允许的重量浮动范围内,为消费者打印带有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导入电子台账。将交易信息自动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交易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四)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在消费环节建立以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1.消费者信息查询。 试点城市通过在零售市场安装专用的查询终端,开通手机短信、互联网、热线电话等查询通道,供消费者查询肉类蔬菜流通相关信息。 2.团体消费管理。 试点城市选择部分团体消费单位(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学校、餐饮企业、肉类蔬菜制品加工厂等)建立以进货验收为核心的追溯子系统。 进货验收。采购员运回所采购的肉类蔬菜后,由单位管理员通过追溯子系统进行现场读卡验收。 匹配验证。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所属批次信息的匹配验证,结果自动反馈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五)“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 “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全产业链企业、配送企业等),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改造现有内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对所经营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的标准化采集,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四、鼓励采用先进的追溯技术模式 本规范主要采用IC卡为信息记录和传递载体,实现各流通节点间追溯信息相互关联。鼓励各个城市在应用IC卡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等技术,探索更先进的追溯技术模式,不断细化追溯单元,提高追溯精度。 (一)IC卡+RFID模式。 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作为交易主体身份凭证和肉类蔬菜流通信息记录与传递载体,同时,采用RFID标签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也可利用RFID传递相关信息。适用于包装化、品牌化、附加值高的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二)IC卡+条码模式。 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作为交易主体身份凭证和肉类蔬菜流通信息记录与传递载体,同时,采用条码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适用于包装化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三)多项技术集成模式。 综合运用RFID标签、条码等技术手段,在不同环节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适用于多环节、包装化、品牌化的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五、名词解释 1.IC卡。又称集成电路卡,是在聚氯乙烯(PVC,塑料产品之一)材料上嵌置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芯片,尺寸遵照国际标准(如ISO 7810)规定,用于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卡片。 2.CPU卡。又称智能卡,是指带有微处理器、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IC卡。 3.条码。主要指条形码和二维码。条形码是指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在一维方向上排列的图形标识符,用于记录数据信息。二维码是指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标识符,用于记录数据信息;与条形码相比,二维码具有信息容量大、纠错能力强等特点。 4.RFID。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可通过无线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特定目标对象并读写相关数据的通信技术。一般由RFID标签、读写器和天线组成。 5.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是指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所持的身份凭证和记录、传递交易过程信息的载体。按照商务部规定的信息记录格式和加密规则,由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配发给肉类蔬菜经营者。一般采用IC卡或CPU卡,全国统一标识,统一样式。 6.电子台账。是指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建立的,用于详细记录肉类蔬菜流通全过程信息的电子文档。 7.追溯码。是指由各子系统按照商务部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注于交易凭证或零售凭证上,用于查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的代码。由数字、字母等组成,在全国具有唯一性。 8.交易凭证。在屠宰厂(场)或批发市场批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带有追溯码的流通单据,是后续环节分批验货的基本依据。 9.零售凭证。是指零售环节(含批发市场零售摊位)产生的带有追溯码的售货凭证,是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的依据。 10.移动或固定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是指具备条码识读、RFID和IC卡读写、手写输入等功能,并能通过GPRS、WIFI和蓝牙等方式传输信息的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 11.智能溯源秤。是指集称重、非接触式IC卡读写、凭证打印等功能,并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接收、传输相关信息的电子秤。 12.查询终端。是指消费者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肉类蔬菜追溯信息的专用设备。 13.片肉激光灼刻。是指利用激光束瞬间在片猪肉及猪肉分割产品表面灼刻出可识别标识信息的技术手段。灼刻信息主要包括追溯码、品质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讫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