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的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7)3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在部分省(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织 本次督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共同参与。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派出4个督查组赴8个省(区)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地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具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二是选择部分养殖场检查养殖日志、用药记录等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三是现场抽样检测。 (二)对包括上述8个省(区)在内的12个省(区)委托3家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承担单位情况见附件2)。其中,农业部淡水种质与水产品质检中心应将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四省部分样品同时送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上海)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三、督查时间 现场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被督查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时间,但全部督查工作须于2月10日前完成。3家质检中心的抽检工作应于同期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提前准备材料,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本次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象包括健康养殖示范小区、无公害产地、一般养殖场和出口备案原料生产场(厂),抽检的重点品种见附件2。 (三)各督查组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并于2月12日前将督查工作报告送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质检中心检测报告同期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汇总后于2月13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渔业局。 五、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穆迎春、郭云峰,(010)64192925、64192927,64192995(传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马兵,(010)68673936、68672898(兼传真)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督查分组情况
带队领导
督查
地区
联络员
联 系
电 话
其 他
成 员
林美娇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福建省江西省
刘欠非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9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鳗联(已完成)
丁晓明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处长
河南省
河北省
吕永辉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64195029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肖 放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处长
湖南省
广西区
王雪光
渔业局科技处
64192938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钟小金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处长
浙江省
四川省
郭云峰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27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附件2: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督抽查分组情况
质 检 中 心
负责
区域
抽检数量
抽检品种
检测内容
备注
国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河南省
8
草鱼、鲫鱼等
氯霉素、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派出
督查组
河北省
6
河豚、鲤鱼等
山东省
8
鲈鱼、鲫鱼等
江苏省
11
鳜鱼、小龙虾等
农业部淡水种质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荆州)
浙江省
11
甲鱼、大黄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四川省
6
草鱼、鲤鱼等
湖北省
8
斑点叉尾?、鳊鱼等
江西省
9
斑点叉尾?、鳗鱼等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广州)
湖南省
7
黄鳝、草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广西区
9
罗非鱼、对虾等
广东省
10
鳗鱼、罗非鱼等
福建省
7
罗非鱼、对虾等
总 计 抽 样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