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3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实行分段监管的请示》(京卫法监字〔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实行分段监管的请示》(京卫法监字〔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大麦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资源食品管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国法秘教函〔2010〕446号),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按照我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执行,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分别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负责。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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