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职责;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强化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以及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等医疗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卫生监督内设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尤其是加快国家级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做好地方机构改革工作。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师资交流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培训,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举办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和地市级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逐步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基础课件库,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研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指导卫生监督考核评议,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模式的专题研究。 二、完善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加强食品安全政策信息工作。 1.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上下对口和相关部门协调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移交和衔接,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提高综合监督能力。 2.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完善;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等。 3.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收集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基本情况,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原则和优先领域;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订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 1.筹建成立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由部级监测评估机构组织指导、省级卫生监测评估机构为基础,延伸到市、县的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能力培训,提高检测评估能力,扩大监测评估范围,提高监测评估效率。 2.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开展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做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加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沟通,积极开展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1.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2.组织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3.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稽查。 4.对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督查;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案件查处能力。 三、突出重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2.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建设,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 3.以存在粉尘、铅、镉、有机溶剂等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4.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5.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1.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 2.健全放射卫生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医用辐射装置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3.研究制定核设施周围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方案,深入、广泛开展公众辐射防护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1.以住宿业为重点推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2.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推进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 3.进一步完善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工作制度,规范许可行为。 4.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及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开展相关执法业务培训。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农村乡镇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 四、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一)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贯,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建立有效治理措施。认真分析无证行医存在的原因,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强化依法监管责任,加大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四)加大卫生监督员医疗执法监督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各地医疗执法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