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年3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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