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GB1903—2008)标准适用于由发酵乙醇法生产的冰乙酸,不适用于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用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应当符合我部2007年第8号公告规定。   专此复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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