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公告)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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