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我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4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