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关于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与部署,现就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治理水平 (一)完善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和“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加快推进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细化责任,充实设备,确保基层监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二)强化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作为民生大事来抓,研究提出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方案,主动汇报与呼吁,着力解决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少、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执法设备陈旧落后、监管经费不足等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并强化技术支撑体系,确保粮食部门有足够的检验资源和力量,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三)提升检验机构的检验监测能力。对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强对建设投资项目,尤其是实验室面积、检验能力达标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规划项目达到预期目的并发挥效益。加强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招投标管理,按期完成年度粮油检验技术装备建设计划。对地方配套资金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已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省级粮食部门要按照规范程序,尽快安排项目验收。 (四)提升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要求与部署,全面加强本省(区、市)从事粮食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与政策培训,分层次、分项目做好培训工作,要做到培训有内容、有考核,参培人员有收获、有提升,切实达到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依规检验能力的目的。 (五)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在省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构建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逐步建设覆盖全省(区、市)的监管网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 二、健全保障体系,确保舌尖安全 (六)做好监测预警。认真落实《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主要粮食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力度,增加省级监测样品数量,强化样品代表性和监测工作时效性,加强风险交流和情况通报,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继续做好新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的质量会检及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工作,加强检验结果分析利用,丰富信息发布方式,更好地服务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七)扎实开展质量抽查。加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力度,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专项抽查。要创新抽查方式,突出抽查效果。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2015年最低收购价稻谷重金属检测工作。建立健全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超标粮食处置地方监管责任制,切实做好处置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完善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守住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储存和出库三个重点环节,捍卫质量安全底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要突出收购前质量检验,推进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先检测后入仓试点工作,积累经验。粮食调入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性指标检验,严把质量关。建立完善质量档案制度。积极采用保障粮食质量的储粮新技术。强化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优化出库监管模式,督促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库存粮食的处置和监管工作,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九)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研究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和具体处置办法,切实做到既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又能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从源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十)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积极推动粮食标识制度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以粮食库存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开展以覆盖收储、加工、终端销售等各环节企业为链条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统一部署,依托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省级质量追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十一)切实发挥机构效用。组织开展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运行情况“回头看”工作,对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职责与义务要求以及应具备的条件,逐项检查履职尽责、仪器设备配备与使用、检验工作质量控制等运行情况,加强对监测机构的人员管理。要统筹合理安排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与监测站检验任务,全面发挥各监测机构的作用。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拓展监测机构主营业务。落实挂牌机构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 (十二)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发挥粮食行业质量管理与检验监测方面专家作用,科学编制“十三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监测体系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基层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加速提升急需、薄弱环节的地市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 三、着力制度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十三)落实粮食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粮食经营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强化粮食质量安全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以及粮食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十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托国家粮食局动态信息系统和“智慧粮食”等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粮食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标准,实施分类监管。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及相关食品安全等方面政策解读。着力宣传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四、加强基础研究,完善粮食标准 (十六)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结合“科技兴粮”“人才兴粮”战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针对当前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关。加强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的指导,提升粮油标准研究验证能力,充实标准基础数据。 (十七)进一步完善粮油标准体系。配合“粮安工程”“节粮减损”“适度加工”和发展木本油料等工作,做好涉及国计民生和行业急需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重点抓好重要产品、检测方法、良好质量管理规范等重要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做好粮食行业特色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十八)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相关科研、检验机构和各类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充分利用国际标准化资源平台,在粮食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主导方向,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五、加强组织保障,狠抓责任落实 (十九)强化考核评价。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逐级考评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考核评价体系。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落实到位。对工作不落实、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家粮食局 2015年4月10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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