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编号8.4.2。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5年4月22日
农业部公告2249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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