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月30日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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