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月30日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