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定》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为主,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凡申请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3)。   四、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五、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六、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八、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新西兰的产品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有关原产地规则具体操作辅导材料,请登陆总局内网下载。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新西兰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备案。      附件:   1.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电子版)   2.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节选)   3.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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