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