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将经你们审核符合条件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备案(备案行函格式见附件1)。同时,请填报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有更改,需要重新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请一并来函说明,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印制后邮寄。 特此通知。 附件:1. XXX(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关于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备案的函 2.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证书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5〕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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