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推荐,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关于苏格兰威士忌在我国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附件:《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质量技术要求 一、“苏格兰威士忌”的定义及苏格兰威士忌的分类 (一)在本规定中,“苏格兰威士忌”系指任何在苏格兰生产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威士忌: 1. 在苏格兰的某一蒸馏酒厂使用水和大麦芽(仅允许往这些麦芽中添加整粒的其它谷物)蒸馏制成,且所有这些物质必须在该酒厂 (1)加工成醪浆; (2)仅利用其内源酶系统转化成可发酵基质; (3)仅添加酵母进行发酵; 2. 馏出物的酒精度以体积计算不超过 94.8%体积百分数,使其具有源自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带来的芳香和口味; 3. 必须置于橡木桶中进行陈酿,且橡木桶的容量不得超过700升; 4. 必须在苏格兰进行陈酿; 5. 陈酿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6. 必须在保税仓库或者其它被允许的地点进行陈酿; 7. 保留着源自原材料以及生产和陈酿工艺带来的色泽、芳香和口味; 8. 威士忌没有添加任何物质,或者,除下列物质外,不添加任何其它物质—— (1)水;(2)用于着色的普通焦糖;或(3)水和用于着色的普通焦糖; 9. 威士忌的最低酒精度为40%体积百分数。 (二)在本规定中: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系指单批次或多批次蒸馏的苏格兰威士忌,而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同一个酒厂蒸馏; 2. 仅使用水和大麦芽,不添加任何其它谷物;而且 3. 须使用壶式蒸馏器蒸馏;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系指在同一个酒厂蒸馏的苏格兰威士忌,但不包括下列品种: 1.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或 2.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酒厂蒸馏的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酒厂蒸馏的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系指用一种或多种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和一种或多种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调配而成的产品; 二、一般性释义 (一)在本规定中: “调配”(blending)一词,在用于描述不同威士忌的混合时,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 No 110/2008号法规的附录I第7条之第一小段规定的含义,动词“调配”(blend)与形容词“调配的”(blended)也应依据该法规进行相应解释; “保税仓库”系指根据英国法规获得英国海关批准的安全地点; “制造”的意思包括: 1.以陈酿为目的而保存产品;以及 2.以调配为目的而保存或者使用产品,以家庭消费、家用为目的的家庭式调配行为除外; “包装”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条中附录I之第17条规定的含义。 “被允许的地点”,针对威士忌在苏格兰陈酿的地点而言,系指经英国海关许可,将此前在苏格兰的保税仓库中陈酿的威士忌(或威士忌馏出物)转移而送往的、位于苏格兰的任何地点。转移的目的必须属于下列情况: (1)转入其他保税仓库 (2)在英国海关允许的时间和目的内临时性转移 (3)科学研究与检验 (4)转移到根据英国法规同类产品可以保税的特定地点 (5)其他英国海关允许的目的 “表述”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 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之第15条的规定; “受保护地点”系指第八条第(五)段所述的地点; “受保护地区”系指第八条第(六)段所述的地区; “欧盟理事会第(EC) 110/2008号法规”系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烈性酒的定义、描述、介绍、标签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废除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第1576/89法规的第(EC) 110/2008号法规; “销售”包括为达到销售目的而提供、展示或持有产品的行为; “威士忌”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I之第2条的规定; (二)本规定以及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所使用的其它用语的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的规定。 (三)本规定所述“容器”(container)一词 [除非作为“海运集装箱”(shipping container)的组成部分],其含义遵照欧盟理事会第(EC)110/2008号法规中附录I之第16条的规定,而且包括任何盖子或用以密闭容器的其它装置、附着于容器的任何标牌、以及覆盖容器颈部的任何包裹物,而且 1. 任何苏格兰威士忌容器,均应理解为已经灌装了待售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以及 2. 苏格兰威士忌容器的主展示版面涵盖容器正面附着的任何标签。 (四)在本规定中,凡是提及对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进行标识,均须理解为对装有用于销售的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进行标识(无论是通过将标签附着于容器上、直接印刷在容器上、浇铸在容器上,还是使用其它方法将信息包含在容器上)。 (五)在本规定中,凡是提及对苏格兰威士忌进行包装,均须理解为对装有用于销售的苏格兰威士忌的容器进行包装。 三、制造 (一)任何人在苏格兰蒸馏威士忌必须按照第一条第(一)段1和2的规定进行。 (二)任何人不得在苏格兰制造苏格兰威士忌之外的任何其它威士忌。 四、营销 (一)任何人不得在非苏格兰威士忌的饮料上,以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 ”和“Scotch”) 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者促销)。 (二)任何人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众对某一饮料是否苏格兰威士忌产生迷惑的其它方式对该饮料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者促销。 五、从苏格兰转移到另一国家 (一)任何人不得将下列任何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置于木桶或其他木质容器内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1.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 2.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3.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或 4.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二)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含当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置于木桶或其他木质容器内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三)从2012年11月23日当日起,除非装入贴好零售标签的酒瓶(以任何惰性材料制造)内,任何人不得将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从苏格兰运往另一国家。 (四)就本条而言,如果某人实施了下列行为,则被视为已经将苏格兰威士忌从苏格兰运往了另一国家: 1. 将威士忌从苏格兰实际运往另一国家;或 2. (无论是直接地还是通过第三方)安排他人将威士忌从苏格兰实际运往另一国家。 (五)本条所述“零售”系指除为了在贸易和商业过程中使用或者再销售而进行的销售之外的任何销售。 六、强制性的销售信息描述 (一)苏格兰威士忌所属种类的信息必须在下列位置陈述: 1. 苏格兰威士忌容器的主展示版面;以及 2. 在运输该威士忌容器或者营销展示该威士忌的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独立包装上面,除非透过前述两种独立包装可以清楚地看见容器的主展示版面。 (二)苏格兰威士忌的种类包括: 1. 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2. 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 3. 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 4. 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以及 5. 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 (三)种类的名称必须: 1. 以恰当的方式印刷在显眼的位置,凭肉眼可以清楚辨认和识读,且不易被拭去,使人一看便知是苏格兰威士忌的销售信息描述; 2. 以恰当的方式印刷,使组成该种类名称的每一个字都同样清晰显著;而且 3. 应与容器或包装上对该威士忌的其它描述同样清晰显著,但下列内容例外: (1)单独描述“苏格兰威士忌”的语句 (2)任何关于苏格兰威士忌的蒸馏酿造年份、灌装年份、陈酿期限或酒龄的描述;以及 (3)作为品牌名称组成部分的任何描述性字句。 (四)种类名称不得: 1. 被其它文字或者图像内容覆盖或隔断;或 2. 与任何其它文字混合使用。 (五)但是,如果为了指明该苏格兰威士忌的蒸馏酿造地点而将该苏格兰地点或地区的名称附加到威士忌的种类名称上,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前述第(四)段2的规定无效: 1. 该地名直接位于苏格兰威士忌种类名称之前; 2. 该苏格兰威士忌确系在标明的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而且 3. 对该地名的使用没有违犯第八条规定。 (六)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三)或(四)段规定的任何方式对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 (七)任何人不得对不属于某个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当作该种类的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 七、酒厂名称和酿酒师姓名等等 (一)除非一种苏格兰威士忌完全是在某酿酒厂蒸馏酿造的,否则,不得将附录所述的酒厂名称作为该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名称或者品牌名称的一部分,也不得通过类似方式来利用该名称的地位和声望。 (二)在本《规定》生效后启用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厂的名称,包括新建的或恢复运营的苏格兰威士忌酒厂的名称,除非一种苏格兰威士忌完全是在该家酿酒厂蒸馏酿造的,否则,该名称不得被该厂所有人用作该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名称或者该品牌名称的一部分,也不得通过类似方式来利用该名称的地位和声望。 (三)但是,第(二)段不适用于附录2规定的情形。 (四)不得以其它不恰当的方式对某种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致使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总体介绍而认为该苏格兰威士忌是在其真实酒厂或蒸馏地点之外的其它酒厂或者蒸馏地点蒸馏酿造的。 (五)不得以任何不恰当的方式对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和单一谷物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致使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总体介绍而认为该苏格兰威士忌是由其真实酿酒师之外的其他人蒸馏酿造的,或者是由其真实酿造酒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外的其他人蒸馏酿造的,无论是通过标明此人为酿酒师、酒厂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方式,还是其他方式。 (六)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二)、(四)或(五)段要求的方式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或者销售任何以这种方式标识和包装的苏格兰威士忌。 八、地点和地区的地理标志 (一)除非符合下列要求,苏格兰威士忌在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过程中,不得包含受保护地点或受保护地区的名称: 针对威士忌而言,该威士忌必须是在该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的苏格兰威士忌;或 (二)但是,第(一)段不适用于附录3规定的情形。 (三)如果某种苏格兰威士忌在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过程中包含了与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相似的地名,从而导致公众可能因为该产品的整体介绍而对该产品的真实酿造地点产生疑惑,则此类地名不得使用。 (四)任何人不得以有违第(一)或(三)段规定的方式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广告或促销,或者销售任何以这种方式标识和包装的苏格兰威士忌。 (五)受保护地点如下: 1. “Campbeltown”:涵盖Argyll-Bute理事会下属的South Kintyre区,该区是根据英国2006年《Argyll-Bute(选举安排)命令》设立的。 2. “Islay”:涵盖Argyll下属的Islay岛。 (六)受保护地区如下: 1.“Highland”(高地):涵盖苏格兰高地地区与低地地区分界线以北的部分; 2 .“Lowland”(低地):涵盖苏格兰高地地区与低地地区分界线以南的部分; 3 .“Speyside”,涵盖下列部分: (1)根据2006年《Moray(选举安排)命令》设立的Moray理事会管辖下的Buckie、Elgin City North、Elgin City South、Fochabers Lhanbryde、Forres、Heldon-Laich, Keith-Cullen以及Speyside Glenlivet等区;以及 (2)根据2006年《高地(选举安排)命令》设立的高地理事会管辖下的Badenoch-Strathspey区。 (七)在本条中,“高地地区和低地地区的分界线”[1]始于北海海峡,沿Clyde峡湾南岸到达Greenock,继而到达Cardross Station,直线向东至Campsie Fells的Earl’s Seat顶峰,再直线向东至Wallace Monument,然后沿B998线路继续向东,到A91公路与M90公路相交的Milnathort,再沿M90公路向北至Earn桥,然后顺着Earn河前行,直至与Tay河汇合,然后再沿该河流南岸以及Tay峡湾南岸前行,最后止于北海。 九、单词“纯粹的”、“麦芽”及其衍生词的使用 任何人在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下列内容的字句: 1. “纯粹麦芽”或其任何衍生词;或 2. 单词“纯粹的”(或其任何衍生词)作为修饰词与单词“麦芽”(或其任何衍生词)结合起来使用,即使两个单词并不相连(被文字隔开或因为其它原因)。 十、陈酿、酒龄和蒸馏的陈述 (一)在不违反欧盟理事会第(EC) 110/2008号法规第12(3)条项下直接适用的要求的前提下(除其它内容外,该条款规定,必须根据烈性酒饮料中历史最短的酒精成分来对该饮料的陈酿期限或酒龄进行描述、介绍或标识),任何苏格兰威士忌在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的过程中涉及陈酿期限或酒龄时,必须使用“年”作为时间单位。 (二)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时,如果要陈述该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于何时蒸馏酿造,则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该陈述只涉及单一的年份; 2. 该产品中包含的所有苏格兰威士忌成分都是在该年份蒸馏酿造的; 3. 对该苏格兰威士忌产品的介绍中同时也包括下列内容的陈述: (1)该威士忌的装瓶年份; (2) 该威士忌的陈酿期限;或 (3) 该威士忌的酒龄;而且 4. 对该威士忌的装瓶年份、陈酿期限或酒龄的陈述,与对其蒸馏酿造年份的陈述位于同一视线范围。 (三)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进行标识、包装、销售、广告或促销时,不得提及(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表述)任何可能导致公众对该苏格兰威士忌的陈酿年限、酒龄或蒸馏酿造年份产生疑惑的数字。 十一、关于标识和包装的过渡性规定 (一)在2011年11月22日当日或之前对任何苏格兰威士忌所作的标识和包装,不会被认定为违犯了或未能遵守前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 (二)任何人要寻求依赖关于任何苏格兰威士忌的前述第(一)段的规定,必须证明其酒精饮料是在2011年11月22日当日或之前标识或包装的。 附录1: 第七条第(一)段适用的酿酒厂 第1列 Aberfeldy Aberlour Abhainn Dearg (also known as Red River) AilsaBay Allt a’ Bhainne Ardbeg Ardmore Auchentoshan Auchroisk Aultmore Balblair Balmenach Balvenie Ben Nevis Benriach Benrinnes Benromach Bladnoch Blair Athol Bowmore Braeval Bruichladdich Bunnahabhain Cameronbridge Caol Ila Caperdonich Cardhu Clynelish Cragganmore Craigellachie Daftmill Dailuaine Dalmore Dalwhinnie Deanston Dufftown (also known as Dufftown-Glenlivet) Edradour Fettercairn 第2列 Glenmorangie Glen Moray (also known as Glen Moray- Glenlivet) Glen Ord Glenrothes Glen Scotia Glen Spey Glentauchers Glenturret Highland Park Inchgower Invergordon Isle of Arran Isle of Jura Kilchoman Kilkerran Kininvie Knockando Knockdhu Lagavulin Laphroaig linkwood Loch Ewe Loch Lomond Longmorn Macallan Macduff Mannochmore Miltonduff Mortlach North British Oban Port Dundas Pulteney Roseisle Royal Brackla Royal Lochnagar Scapa Speyburn Girvan Glenallachie Glenburgie Glencadam Glendronach Glendullan Glen Elgin Glenfarclas Glenfiddich Glen Garioch Glenglassaugh Glengoyne Glen Grant Glen Keith Glenkinchie Glenlossie Speyside Springbank Strathclyde Strathisla Strathmill Talisker Tamdhu Tamnavulin Teaninich The Glenlivet Tobermory Tomatin Tomintoul Tormore Tullibardine 附录2: 不适用第七条第(二)段的情形 如果一家酿酒厂已经更改其名称,并将新名称作为该厂在采用新厂名前蒸馏酿造的任何苏格兰威士忌的品牌名称或者该品牌名称的一部分(或者以类似的方式利用其地位和声望),则不适用第七条第(二)段的规定。 附录3 : 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段的情形 1.本情形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段的规定: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作为一个于2009年9月1日前注册的商标或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而且该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仅作为该商标或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出现在苏格兰威士忌的标签或包装上。 2. 本情形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段的规定: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仅作为一种酒精饮料的蒸馏厂、生产商、装瓶企业、品牌所有人或销售商的地址的组成部分。 3. 针对调配型麦芽苏格兰威士忌、调配型谷物苏格兰威士忌或者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而言,下列情形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段的规定: (1)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仅用于描述用以调配该威士忌产品的单个威士忌;而且 (2)用于调配该威士忌产品的单个威士忌正是在所称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的。 4. 本情形不适用第八条第(一)段的规定:品牌所有人在标识、包装或广告宣传其某个苏格兰威士忌品牌的过程中提及其拥有的另一个苏格兰威士忌品牌,而在提及该品牌时涉及到一个受保护地点或地区的名称,且该品牌是在该地点或地区蒸馏酿造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2010年第114号)
根据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经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推荐,参照《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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