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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