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对氟虫胺采取管理措施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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