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4]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     2014年3月12日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为单位, 连续3年对牛羊实行全面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连续免疫3年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二类地区是指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县,需要免疫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净化区是指海南省。禁止免疫。     2.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或M5-90株)用于预防牛、羊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或S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二)新城疫     对鸡实行全面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低毒力)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三)狂犬病     对犬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的免疫工作。     初生幼犬2月龄时进行初免,3月龄时进行二免,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犬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四)绵羊痘和山羊痘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羊进行免疫。     6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山羊痘活疫苗。     (五)炭疽     对近3年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使用疫苗: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六)猪伪狂犬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一次免疫。     种母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     种公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七)棘球蚴病(包虫病)     对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行地区的羊实行免疫。     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羊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羊每年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免疫,可根据实际情况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种前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九)猪乙型脑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每年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疫时间,对猪等易感家畜进行两次免疫,间隔1~2个月。     使用疫苗: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猪丹毒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70日龄左右时进行二免。     使用疫苗:猪丹毒灭活疫苗。     (十一)猪圆环病毒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可按各种猪圆环病毒疫苗的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猪圆环病毒灭活疫苗。     (十二)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7日龄、10~14日龄和56日龄时使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二免和三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两次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56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110~120日龄时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三)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0~14日龄、 22日龄左右时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对40~50日龄时出栏的肉鸡,在24日龄前完成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在10~14日龄、 28~35日龄时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110~120日龄时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四)鸭瘟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鸭进行免疫。     商品肉鸭:14日龄左右时,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蛋鸭: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时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以后每隔半年免疫一次。     种鸭: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时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开产前一个月用鸭瘟活疫苗进行三免;开产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鸭瘟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十五)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7~14日龄时进行初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初免。     种鸡、商品蛋鸡:初免、二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110~120日龄时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     三、其他事项     (一)各种疫苗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二)切实做好疫苗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时,应立即实施加强免疫。     (三)对开展相关重点疫病净化工作的种畜禽场等养殖单位,可按净化方案实施,不采取免疫措施。     (四)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加强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对布鲁氏菌病等常见动物疫病,如国家批准使用新的疫苗产品,也可纳入本方案投入使用。     (五)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如是否在有效期内、疫苗瓶是否破损等。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要切实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避免通过皮肤伤口、呼吸道、消化道、可视粘膜等途径感染病原或引起不良反应。     (七)免疫过程中要做好消毒工作,猪、牛、羊、犬等家畜免疫要做到“一畜一针头”,鸡、鸭等家禽免疫做到勤换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八)要做好免疫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时间、使用疫苗种类等信息准确详实、可追溯。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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