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2015年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澳大利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途中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pdf        2.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df        3.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pdf        4.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表说明.pdf        5.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表.pdf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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