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清理证明事项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削减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对116项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84项证明事项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对于“海域使用权证书”等60项证明事项,海关不再验核;对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等21项证明事项以及“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3项证明事项,海关通过数据共享或自主核验方式予以核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不再提交。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大力推动证明事项管理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推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和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第一批公布的8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海域使用权证书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2 隔离场使用人身份证明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使用隔离场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九条 不再验核 3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不再验核 4 按国家饲料主管部门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提供的批准证明文件 出口饲料的生产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不再验核 5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 申请人向海关证明其符合我国的检疫准入要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6 水质检测报告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以及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 不再验核 7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携带人在输入或者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时向海关证明已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8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携带人在输入或者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时向海关证明已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9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携带人、货主、代理人在携带或者输入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时证明其安全性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0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时证明已获准进出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1 减免税备案证明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不再验核 12 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异地生产货物的申请人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13 已退关证明材料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4 已缴纳税款证明材料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5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纳税义务人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时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6 行政裁定证明材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海关已做出行政裁定的货物进行进出口申报 《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17 设立常驻机构批准文件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不再验核 18 常驻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不再验核 19 调运及租用空箱批准文件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20 过境货物经营人批准文件 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 自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不再验核 21 转关货物出境证明材料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时,需提供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者《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22 报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不再验核 23 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办理种植基地备案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 不再验核 24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第七条 不再验核 25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26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27 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申请商品免验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28 盛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相容性报告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申请使用鉴定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5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2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30 限制类的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明 限制类固体废料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3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进口特种设备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需取得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进口手续时,应当向海关证明其进口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2号)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32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证明其进口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33 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 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医疗器械进口手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34 供港澳蔬菜种植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办理备案时向海关提交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 不再验核 35 进口食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内容的在进出口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36 含有特殊成份的证明文件 进口食品标注特殊成分内容的在进出口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37 进出口化妆品(离境免税化妆品)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首次进口国家未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首次进口离境免税化妆品时提供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十七条 不再验核 38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注册、备案证明文件 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注册或者备案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39 新食品原料证明文件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时,应当凭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52号)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40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时收货人应当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暂时适用有关标准的决定 《〈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52号)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41 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办理尸体、骸骨入出境手续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3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不再验核 42 尸体骸骨托运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入、出境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代理人办理尸体、骸骨出入境手续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7年3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不再验核 43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口岸卫生许可证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44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特殊物品的出口、出境证明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特殊物品办理出口出境手续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45 法律文书(用于证明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46 载明检定或者校准结论的有效文本 管道经营单位需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不再验核 47 认证文书(用于证明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48 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办理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第238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49 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4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通过数据共享核查 50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办理特殊物品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51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海关注册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不再验核 5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自理报检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办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不再验核 53 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 首次出口化妆品办理出口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不再验核 54 价值证明文件 毛坯钻石办理出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 不再验核 55 港澳检验机构中转证明文件 经港澳中转的非食用动物产品、水生动物或肉类产品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不再验核 56 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 经港澳中转进境的水果或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办理进境手续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不再验核 57 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58 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59 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第七条 不再验核 60 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历证书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第七条 不再验核 61 捕捞船舶登记证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 不再验核 62 捕捞许可证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 不再验核 63 药品生产许可证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进境手续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不再验核 64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进境手续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不再验核 65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首次出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出口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不再验核 66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办理进口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不再验核 67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 首次进口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办理进口手续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不再验核 6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向海关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交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不再验核 69 进口食品进口商工商营业执照 进口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不再验核 7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7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设立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72 进口食品进口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进口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十九条 不再验核 7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不再验核 74 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沙关角管理区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八条 不再验核 75 监管车辆登记证 常驻机构、常驻人员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申请解除监管时办理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76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77 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 不再验核 78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医疗器械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5号)第十九条 不再验核 79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80 报关服务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六条 不再验核 81 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申请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第七条 不再验核 82 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自主验核 8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从事供应饮用水的单位申请卫生许可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自主验核 84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