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6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18]320号)

尊敬的蔡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第21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

 尊敬的蔡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议》(第21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在具体实施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议案对此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包括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反垄断执法、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强化监督举报等。我们高度重视,将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相关建议,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规范和优化行政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落实情况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34号文件)印发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动制度贯彻落实。     (一)建立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了28个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2017年5月5日,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务院各部委层面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二)制定出台配套文件。在总结制度实施成效、问题和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下称《清理工作方案》)、《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等配套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规则体系,为增量文件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做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以部际联席会议名义组织开展多次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在听取各省政府工作汇报的同时,每省随机检查省政府(或办公厅)、两个省直部门、两个市级政府文件各5份,全国共计725份,重点检查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落实制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国新办召开专题发布会;在国家行政学院面向中高级领导干部作专题报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评论解读政策;组织召开研讨会、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研讨,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加大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制度出台以来,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办行政垄断案件90余起,纠正了部分行政机关实施的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等违法行为。目前,所有案件均已对外公布,充分发挥了执法的外部监督作用,推动制度的贯彻实施。     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部际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均已实质性开展审查;所有省级政府、93%的市级政府、49%的县级政府已发文部署落实。通过开展审查,一些政府部门文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二、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     (一)关于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需要建立一个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制度实施。2016年底,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一年多来发挥了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的作用,推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截至2017年底,所有的省级政府、89%的市级政府、44%的县级政府已建立本地区的联席会议。为更好地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包括信息汇总、信息报送、专业指导、争议协调解决等机制。下一步,各级联席会议将用好这些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     (二)关于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在自我审查的大前提下,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强化内部程序约束,是切实开展审查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政府部门和大部分市县政府部门已建立了内部审查机制、夯实审查责任,普遍做法是“谁制定、谁审查”或者“谁起草、谁审查”。一些部门和地方进行了创新,提高了审查的专业性、有效性。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由业务司局进行初审,产业政策司予以复核;江苏省物价局与省法制办建立了对省政府文件的联合审查机制等。《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机制和程序问题,包括要求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制定规范的审查表、强调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34号文件和《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程序约束,保障审查取得实效。     (三)关于《实施细则》的宣传培训。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这是实施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关键一步,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重要指引。《实施细则》出台后,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借助央视、法制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经济导报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解读,举办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班、全国发改(物价)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培训班、公平竞争审查实操班,与欧盟竞争总司联合举办中欧竞争周、中欧公平竞争审查与国家援助控制对话活动等。通过宣传培训,增进了理解和认识,提高了能力和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采取理论探讨、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断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反行政垄断执法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外部监督。从前期调研督查情况看,曾被反垄断调查的政府部门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表现更为积极。近年来,我们将反行政垄断执法作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重要抓手,集中查处了一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涉及交通、印章、网约车、保险、医药、供电、供气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纠正了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歧视性补贴、组织实施经营者垄断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保持良好的执法态势,与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合力,更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五)关于清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34号文件明确要求,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稳妥有序地清理存量政策。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清理工作方案》,将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六种情形作为清理重点,并明确了清理步骤、时限和要求。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按照《清理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近期也将就清理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六)关于监督举报。在自我审查模式下,加强外部监督是保障审查切实开展的重要方面。目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强化监督:一是加强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必须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政策出台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查处各类行政垄断行为,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三是探索建立考核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绩效考核中,对落实不力的予以扣分。四是明确问责方式。对于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自纠;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督问责力度,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实施。     2018年是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地的关键一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打破行政性垄断”,强调“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各方面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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