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1〕74号)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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