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一)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二)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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