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913819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