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执法函〔2021〕421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总磷总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总磷总氮重点行业企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21〕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其中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按我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安装使用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9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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