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一违法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同时,商品包装上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标注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也可以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专利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和有关销售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以及销售“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产品、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销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三、关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专利的行为
对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进行认定。对于将上述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认定。
四、关于专利标志标识标注的规范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销售行为中的专利标志标识不规范行为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进行认定。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