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经科学论证,现调整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经科学论证,现调整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按照被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不再单独进行核准,按对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进出口环节需同时遵守国际公约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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